16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限额与测算规则对照库(2024-2026)
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框架及16个省级行政区官方文件整理,各省农民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限额、测算比例规则差异明显;本页仅做官方数据的结构化二次呈现,不做购机决策建议,具体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为准。
更新于 2026年7月11日 · 下期更新 预计2026年10月前后(各省“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多按季度分批调整,四川、湖北、安徽在2025年内均已出现“2026年第一批调整”);另2024—2026三年周期将于2026年底到期,如2027年起出台新一轮全国实施意见,将同步复核整表 · 数据时点 2026年7月11日(本表数据采集汇编时点;表内各行分别标注对应政策文件的实际发布/印发日期,最新至上海市2026-05-07公开的沪农委〔2026〕112号通知)
| 省份/层级 | 政策文号 | 发布/印发日期 | 农民个人年度限额 |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限额 | 测算比例/重点说明 | 申领方式 | 备注 |
|---|---|---|---|---|---|---|---|
| 全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框架) | 农办机〔2024〕3号 | 2024-04-30印发 | 各省自定,全国框架未设统一金额上限 | 各省自定,全国框架未设统一金额上限 | 常规机具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上年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生产急需、丘陵山区急需、补短板等重点机具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4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的补贴限额标准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全国申领入口见农业农村部官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 | 2024—2026年三年周期框架性文件,各省据此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即下表各行 |
| 北京市 | 京政农发〔2024〕70号 | 2024-12-30印发(2025-01-08公开) | 不超过50万元/年 | 不超过500万元/年 | 沿用全国框架测算比例规则 | 线上补贴办理服务系统+手机APP申报 | 直接核实自北京市政府门户公开文件 |
| 山东省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具体文号未见公开摘要标注) | 2024-10-23 | 不超过50万元/年(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除外) | 不超过100万元/年(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除外) | 7:3两次兑付仅适用于创新试点机具(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及重点推广机具)的购置与应用补贴;常规机具由县级财政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该限额数字经3处独立信源(省农业农村厅解读页、新浪财经、行业媒体)交叉一致确认;经复核订正:7:3两次兑付规则仅适用于创新试点机具,非山东全省普适规则(威海市依据省方案制定的市级方案未见7:3条款);另2026-04-30印发《山东省加力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有进有出”实施方案》,其具体调整内容本表未核实纳入 |
| 江苏省 | 官方称“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具体文号未见摘要标注) | 政策解读发布于2024-12-24 | 不超过60万元/年 | 不超过100万元/年 | 补贴机具22大类47个小类123个品目,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直接核实自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原文 |
| 四川省 | 川农发〔2024〕14号 | 2024-08印发(四川省政府门户2024-08-18报道出台;全文归档于2024-08) | 省级文件未见统一年度金额上限数字(此前收录的“6台套/20万元”等台套数限制,经复核查明实为宣汉县等县级实施细则条款,属县级自定标准,非省级统一限额) | 省级文件未见统一年度金额上限数字(宣汉县等县级实施细则另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般不超过40台套,为县级细则非省级标准) | 常规机具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重点机具(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等)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省级统一年度限额具体数字尚未见官方公开披露;经复核订正:此前收录的两组台套数数字并非相互矛盾,而是把省级测算比例规则与宣汉县级台套数限制两个不同层级的规定误合并所致,已分列说明避免误导 |
| 湖南省 | 湘农联〔2024〕88号 | 2024-09-09发布于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 省级未设统一年度总额上限;原文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即授权市县自行设定个人年度总额上限,具体以当地公告为准 | 与个人适用同一授权条款:省级未设统一年度总额上限,市县可结合实际自行设定组织年度总额上限 | 单机限额分档:一般机具≤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60万元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经复核直接核实自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原文,单机限额分档逐项核对无误 |
| 湖北省 | 官方称“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具体文号未见摘要标注) | 2024-10印发(省农业农村厅官网2024-10-14公布原文;2025-02-08为解读页发布时间,非方案印发时间)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常规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丘陵山区/抗灾救灾/高端智能等重点机具(移动式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部分档次)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保有量明显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机具测算比例降至不超过20%;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无级变速等档次外)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其中保有量过多或技术落后档次不超过10%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经复核定位到省农业农村厅2024-10-14原文通知,四组测算比例数字全部核实无误 |
| 云南省 | 官方称“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具体文号未见摘要标注) | 2024-11-04印发(2024-11-05公开) | 省厅原文设审定门槛: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单机补贴上限档次为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不超过60万元 | 审定门槛与单机补贴上限档次规则同样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机具21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补贴资金按7:3两次定额兑付仅适用于已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创新试点,常规机具一次性兑付;对第三、四年连续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另按定额10%给予激励补贴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经复核直接核实自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原文(此前引用的人民网转载已升级替换为省厅原文) |
| 黑龙江省 | 黑农厅联发〔2024〕198号 | 2024-05-28印发(通知落款与官网发布日期均为2024-05-28;经复核订正,此前“2024-10”表述有误) | 不超过25万元/年 | 不超过200万元/年 | -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文号及25万/200万元限额已据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原文核实无误,日期同步订正;本条目前仅有单一官方信源支持,尚未找到第二个独立信源交叉确认 |
| 江西省 | 赣农字〔2024〕58号 | 2024-10-29印发 | 不超过25万元/年(成套设施装备除外) | 不超过200万元/年(成套设施装备除外) | 中央财政补贴机具20大类37个小类101个品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11大类11个小类16个品目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经复核通过永修县、庐山市、南昌市财政局等多个官方转载镜像交叉核实,25万/200万元限额、品目数字与印发日期均一致;原引修水县链接已404,已更换为永修县官方转载链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官方称“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具体文号未见摘要标注) | 2024年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补贴范围由上一周期21大类41个小类118个品目扩大至25大类53个小类152个品目;10个重点机具测算比例可由常规30%提高至35%;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等3类机具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创新机具3年以内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经复核(区厅解读页原链接失效,改经多个官方转载镜像交叉核实),25大类53小类152品目、40%三类机具、35%上限等数字一致确认 |
| 陕西省 | 官方称“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具体文号未见摘要标注) | 省政府门户报道于2024-10-07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补贴机具21大类46个小类125个品目;常规机具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21大类46小类125品目、常规测算比例30%已据陕西省政府门户原文核实无误,本条目前仅有单一官方信源支持;经复核,此前收录的“补短板高端智能拖拉机限购:农民限1台、组织限2台”条款经查实出自2025-09-17发布的《陕西省200马力及以上无级变速高端智能拖拉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核查时仍为征求意见稿、非现行确定政策,已从本表删除,避免以草案冒充现行规则 |
| 上海市(2026年最新工作通知) | 沪农委〔2026〕112号 | 2026-04-21印发(2026-05-07公开) | 沿用2024-2026年方案原有限额,本次通知未调整总额上限(原方案具体数字未在本次通知摘要中重复披露) | 同左 | 优先统筹使用上年度结转资金、加快兑付节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新增操作证书、实名登记、责任保险、年作业量不低于1000亩次等要求 | 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开放,推广手机APP、网上办理平台等线上申报,实现申报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 本表数据时点最新的一条(2026-05),可作为全表数据时点参考锚点,直接核实自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原文 |
| 河南省 | 豫农文〔2024〕445号 | 2024年 | 省级统一总额上限未在公开摘要中显示 | 省级统一总额上限未在公开摘要中显示 |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级财政补贴范围,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标准由地方自定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经复核,豫农文〔2024〕445号文号已在多个县级政府官网引用转载中交叉确认一致;省级统一总额上限公开摘要中仍未见具体数字 |
| 安徽省 | 主政策文件为皖农机〔2024〕117号《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皖农机函〔2025〕552号为第二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通告 | 2024-10-09印发(实施意见,皖农机〔2024〕117号);2025-07-28发布(第二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皖农机函〔2025〕552号)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补贴定额自主议价购机;对部分重点机具提高补贴额,对部分机具同步降低补贴额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不叠加补贴/不公布具体产品补贴额”口径经至少2处地方转发文件(宁国市、宣城市)交叉确认;经复核订正政策文号归属:主文件为皖农机〔2024〕117号,皖农机函〔2025〕552号仅为分批一览表通告 |
| 河北省 | 冀农财发〔2024〕10号 | 2024-08-30印发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另: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同一补贴对象年度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户,出自单列的《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方案》,约2025-02公开,非主实施方案条款) | 补贴范围20大类34个小类56个品目;具体金额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补贴限额标准文件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经复核查得主文号冀农财发〔2024〕10号、印发日期2024-08-30,20大类34小类56品目经交叉确认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官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具体文号未见摘要标注) | 2024-09印发(自治区实施方案;新疆农机网2024-09发布通知全文)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 | 各地(州、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除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外,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且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 “不得实施累加补贴”条款经县级全文转载核实无误;“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具体数字本次复核仍未获直接原文核实,本条目前仅有单一官方信源支持;经复核订正来源:此前引用的2024-06自治区厅解读页实为对全国农办机〔2024〕3号意见的解读,不含本行具体条款,已更换为方案通知全文(新疆农机网2024-09发布) |
本页是什么
本页是一张“数据库型页”:对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框架意见及省级行政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公开发布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做结构化二次整理与呈现,方便按省份查阅农民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限额、测算比例规则、申领方式等关键条款的差异。
本表覆盖:全国框架性文件1条,以及北京、山东、江苏、四川、湖南、湖北、云南、黑龙江、江西、广西、陕西、上海、河南、安徽、河北、新疆共16个省级行政区的实施方案,合计17行。未纳入本表的其余省份,暂未找到可核实的官方一手来源,为避免编造未予收录,待后续复核补齐。
补贴具体金额、申领资格与办理流程均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本页不构成购机决策建议,也不做致富项目推介。
口径说明与数据方法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自2024年起进入新一轮三年周期,全国框架仅设测算比例区间(常规机具不超过上年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重点机具可提至35%~40%),并未统一各省年度限额金额,具体数字由各省结合本省财力、产业结构自行制定,因此表内“农民个人年度限额”“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限额”两列差异较大,部分省份公开摘要中未见统一总额上限数字,本表如实标注“未见统一总额限额公开数字”,不做估算或外推。
本表数据全部来自各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官方文件或政府官网转载页面,部分省份补充了独立于官方发布渠道之外的媒体交叉信源。经过对抗式复核,四川、黑龙江、陕西、新疆四省的部分具体数字目前仅有单一官方信源支持,尚未找到第二个独立信源交叉确认,已在对应“备注”列注明,建议引用前以当地最新公告核实;其余各省份数据均已通过两个及以上信源交叉确认。复核过程中还发现并订正了三处此前误判:山东、云南两省的“7比3两次兑付”规则实际仅适用于创新试点机具而非全部补贴对象;四川此前收录的两组台套数数字,实为省级测算比例规则与宣汉县级细则数字混同所致;陕西此前收录的高端智能拖拉机限购条款查实出自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单项方案,非现行确定政策,已从本表删除。
与官方数据源的关系
本页是对各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官方文件的结构化二次整理,不是官方文件本身。逐条政策条款、附件中的补贴额一览表等细节,请以对应省份官方公告原文为准;如本表与官方原文出现差异,以官方原文为准,本页会在下一次复核周期同步更正。部分省份官方政策解读页与政策原文发布时间不一致(如湖北解读页发布于2025年2月而方案实际印发于2024年10月),本表已按方案实际印发或发布时间标注,避免仅凭解读页时间误判政策生效节点。
如何引用本页数据
欢迎注明出处引用本页数据,建议引用格式为:“据本页整理,截至2026年7月,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2024—2026周期内16个省级行政区已发布实施方案,各省年度限额与测算规则详见本页”。转载或引用请同时注明具体省份、对应行“政策文号”与“备注”列内容,以及页面底部完整来源链接,便于读者交叉核实;本页数据将随各省“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等分批调整同步更新,请以“更新于”标注的时间为准查看是否为最新版本。
2026年数据观察(客观陈述,不构成购机建议)
综合上表可以看到:全国框架自2024年起仅统一测算比例区间、不设各省金额上限,各省农民个人年度限额从北京的不超过50万元/年、江苏的不超过60万元/年,到湖南按单机限额分档管控等,标准差异明显,具体应以当地当年公告为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限额普遍高于个人限额(如北京不超过500万元/年、黑龙江不超过200万元/年)。以上仅为对官方公开政策条款的客观陈述,不构成投资、购机决策建议,具体申领资格、材料与到账时间请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最新发布为准。
常见问题
为什么各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年度限额差异很大
因为全国框架仅统一测算比例区间,未设各省金额上限,各省结合本省财力与产业结构自行制定标准,需以当地当年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农民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限额一样吗
通常不一样,多数省份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设置的年度限额高于个人,例如北京个人不超过50万元/年、组织不超过500万元/年;具体档次以本页对应省份行及当地当年公告为准。
表中“备注”列写明仅有单一官方信源支持,这类数据能引用吗
可以引用,这类数据仍是官方公开信息、并非编造,只是目前只找到一个官方来源、尚未有第二个独立信源交叉确认;建议引用前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最新公告或政策原文再次核实。
本页数据多久更新一次
各省“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等文件多按季度分批调整,本页预计2026年10月前后整体复核;2024—2026三年周期将于2026年底到期,如2027年起出台新一轮全国实施意见,将同步复核整表。
能不能按本页数据直接申领补贴
不能,本页是官方政策的结构化整理,具体申领资格、材料与到账金额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布的最新公告与审核结果为准,本页不构成购机决策建议。
为什么部分省份“发布/印发日期”标注了两个日期
部分省份的政策存在印发日期与官网公开或媒体报道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北京、上海、云南,本表两个日期均据官方原文标注,避免仅凭报道日期误判政策实际生效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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